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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公房承租人的遗产怎么赔付

徐** 四川-阿坝 婚姻家庭咨询 2021.04.23 19:39:42 360人阅读

拆迁后,公房承租人的遗产怎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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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

2021-04-23 19:41:4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是不是只有和老人一起在此房居住的这个子女才可以继承承租权,继续租用这个房子,其余子女连承租权都没有”:

1)一般情况下,是的:只有和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在此房中、且户口在房子里、而且有的要求达到一定的居住年限的人,才可以成为继续承租的人。

2)但,到底谁可以成为承租人,主要是由公房属的单位、根据单位公房承租人的条件、原承租人的意见确定,也就是说:公房所属单位的意见至关重要。因为:承租权不是可以继承的权利,主要是公房所属单位为照顾本单位人员及家属而给承租人使用权。

3)建议你:尽快向公房所属单位咨询并申请办理在此居住的女儿为继续承租人。
2、“如果这个子女想把房屋租赁证由父亲名字过户成自己的名字,是否需要其余兄弟姐妹的同意在网上查有的说还要公证处公证,是这样吗”:(
1)按一般规定,不需要其他子女同意:只要有此子女长期在此居住的证明、户口在此的证明就可以向公房所属单位申请变更自己为承租人,只要单位同意就行。(
2)但,具体你的情况是否需要其他子女同意、是否需要公证,全由公房所属单位决定。
3、“如果承租人和租赁证确实已过户给了这个子女,此房马上面临拆迁,将有一笔不菲的拆迁补偿款,其余子女还有没有权利分一杯羹如果房屋租赁证还没有过户成这个子女,拆迁补偿款又如何分配与已过户是不是不一样(补充:事实是只有这个子女在此房居住,其余子女均不在此房居住”:(
1)如果承租人已经为此子女:在拆迁前购买产权时,应由继续承租人(也就是此子女)购买产权,购买产权后:补偿款就只能给此子女、其他子女无权干涉。(
2)如果承租人还没有变更为此子女:其他子女也有成为继续承租人的可能,当然,此子女在此居住、户口也在此房中,比其他子女应有优势,但最终谁能成为承租人,全由公房所属单位决定。(
3)谁成为继续承租人,谁就有购买产权的权利;谁购买了产权,拆迁补偿款就是谁的。
4、“最好能给出相关法律说明或参考案例的链接”:不可能有通行的“法律说明”,因为公房的产权属于公房的单位所有,单位是所有权人,单位有权决定自己所有的房子给谁使用、什么条件的人可以使用、如何使用,就如是你自己的房子你有权决定这房的一切一样。
5、“请问:无论是谁买了这套房,其余子女是不是就分不到拆迁补偿了”:是,买了房子后就有了产权,谁是产权人拆迁补偿款就给谁。
6、“外,是不是只有在此房和老人一起居住的这个子女才可以买这套房,其余子女无权购买”:一般惯例是,确定谁为继续承租人,谁就最有权购买此房。
7、建议:尽快带上居住证明、老人的承租证、户口本、老人的死亡证明,到公房所属单位办理变更此子女为继续承租人。

解答如下, 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为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10%;被拆除房屋为楼房的为15%。拆迁人还应当对房屋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其补偿金额为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住宅房屋补偿金额的90%,被拆除房屋为楼房的为85%。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并与拆迁人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属房屋承租人所有。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拆迁人应当按照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其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换算成建筑面积43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对选择房屋安置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由拆迁人承担。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内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其面积仍达不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拆迁人应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其面积仍达不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拆迁人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3平方米减去拆迁范围外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待遇:
(一)拆迁人通过向房管部门查询后证明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有其他产权登记的房屋或承租其他的公有房屋,以及有出售房改房行为的,其中有第三款情况的除外;
(二)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区街道办事处出具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在此居住证明的;
(三)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有异议的;
(四)在拆迁冻结后通过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析产等行为造成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
(五)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已享受过前三款规定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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