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三年前,我的儿子、儿媳不顾我们的一再拒绝,坚持将他们刚满周岁的女儿丢在农村让我们抚养,自己则声称去城里打工,但至今没有给过一分钱,也没有给过任何财物,甚至没有回来看过女儿。近日,我们得知他们已经离婚后,曾要求他们支付我们抚养期间所垫付的抚育费用,但被他们拒绝,理由为抚养孙子女是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也符合传统习俗,花费相关费用及精力理所当然。请问该观点对吗李赞禄李赞禄:你们有权索要所垫付的抚育费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也指出:“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即只要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便构成无因管理,便有权要求受益人补偿已垫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你们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你们尚不具备必须对孙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定条件。《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而你们儿子、原儿媳并未死亡,也非无力抚养,甚至你们曾一再拒绝抚养,故彼此之间没有产生“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另一方面,你们属于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即承担抚养责任。这里的讥範罐既忒焕闺唯酣沥“他人”是指除本人以外的人,在本案中也就是你们的儿子与原儿媳。鉴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也就决定了你们的行为虽带有传统习俗的因素,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你们系“管理他人事务”并已垫付财物,且在客观上已避免了儿子、原儿媳利益的损失,为他们带来了利益。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推荐阅读: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法律法规:赡养费的给付标准 律图网 我和我老伴有两个子女。因当时生活困难,便将他们送亲友代养,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现在我们年老体弱,无人照顾。要求他们尽赡养义务,但他们说我们没有抚养他们,所以没有赡养义务。请问我们能要求他们尽赡养义务吗 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前者并非后者的前置前提条件,即使您没有对您的子女尽抚养义务,您的子女也应对您二老尽赡养义务。 延伸阅读: 赡养人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几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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