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对被申请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决定依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判断和处理。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六、因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满60日其近亲属仍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满60日仍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满60日仍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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