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降级或者撤职是不是行政处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降级或者撤职是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虽然都是国家作出的制裁行为,但有较大区别: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这些行政主体具有对外管理职能,其行政处罚权已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都享有对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权。
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种类很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而行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六种形式。
4、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而行政处分则由有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对方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复议与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注重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利。为了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当畅通其权利表达渠道,以程序公正保障其实现合理诉求。 行政处罚影响甚至处分了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由于其具有的制裁性特征,必须从法律上保证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权利。因此,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作了类似规定,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经营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等。 行政诉讼,是指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人民提讼。”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而言,行政诉讼法在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人民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经营者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条件,同时应到法律规定的管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中刑事处罚更严重。二者有以下区别:
第
一,针对的行为不同。
第
二,作出处罚所适用的依据不同。
第
三,处罚实施的机关不同。
第
四,处罚种类不同。
第
五,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
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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