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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条件有哪些

吴** 重庆-九龙坡区 债权债务咨询 2021.04.22 19:39:04 316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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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2021-04-22 19:40:04 回复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按前款计算,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按前款计算,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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