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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子女是否有义务偿还

苟** 辽宁-抚顺 债权债务咨询 2021.04.21 20:03:43 439人阅读

债务人的子女是否有义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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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属于品德领域,我国法律上是没有规则爸爸妈妈的生前债款子女有必要承当归还职责的。但假如儿子承继了父亲的遗产,那么在遗产承继的时分需求先清偿完父亲生前的债款和应交纳的税款之后,法定承继人再去承继剩余的产业。假如儿子选择抛弃承继父亲的遗产,那么就可以不承当归还父亲生前债款的职责。
王某于2011年开始在辽中县某村承揽土地。李某为王垫付了土地承揽款5830元,村委会出具了收款收据。2011年8月2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5830元。后王某返还2000元,余欠3830元,经屡次催要未果,于2014年6月16日,李某诉至法院。但当年11月6日,王某病故,先就该项债款的归还引发了胶葛,李某以为“父债长不移至理”,想向王某的子女索要债款,但不知道是否能够以及该怎么做。

2021-04-21 20:05:43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 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债务: 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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