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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公证处直接立遗嘱可以吗

ask****054 河北-石家庄 遗产继承咨询 2017.05.24 11:38:23 1193人阅读

去公证处直接立遗嘱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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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立遗嘱人的年龄、行为能力、涉及财产手续等因素确定。

2017-05-24 21:47: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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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去公证处立遗嘱
一、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二、提交材料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4、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受理,发通知单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四、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五、内容审查完毕后,报审批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六、制作公证书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七、发放公证书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2020-12-14 20:4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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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立遗嘱人的年龄、行为能力、涉及财产手续等因素确定。遗嘱有效与无效的具体情形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
1.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
2.伪造的遗嘱无效。
1
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①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②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③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④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2019-03-30 13:48: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公证立遗嘱房子可以直接继承吗
仅凭遗嘱公证书肯定不能直接办理过户。遗嘱公证可以做多份,也可以撤销,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公证员说,如果仅仅拿着一份遗嘱公证去要求过户,房屋登记部门不可能判断这是不是最终的遗嘱。
因此,遗嘱受益人需要拿着遗嘱公证到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人员询问了全部继承人手中是否还有其他遗嘱,以确定受益人所持遗嘱是最后或唯一的一份。询问其他有继承权的人是否还有其他遗嘱,是保护其他法定继承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例如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就是重要的一类人群。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还是要看具体情况,否则仅仅一句话不能判断本案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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