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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理解为,因省高院提级执行,所以甲市法院的查封即可认作是省高院的查封?

阿* 吉林-四平 其他咨询 2008.05.15 22:34:46 11049人阅读

各位律师
甲市人民法院、乙市人民法院均为A省辖属二个地市的法院,2007年6月,因某公司案件纠纷未执结,A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另一地市审结的涉及某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指定甲市法院执行管辖,甲市法院立案后立即查封了某公司名下的房产一栋,2007年12月,乙市人民法院因其他案件纠纷,再次查封了甲市法院已查封的房产,2008年元月,因甲市人民法院无法执结该案件,A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该案(甲市法院既将案卷移送省高院),并再次赴房产部门查封了甲市法院和乙市法院已查封的房产。
请问,根据法律规定,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就本案而言,甲市法院已将案子移送省高院,则其查封是否还有效力?省高院和乙市法院哪个法院的登记顺序和处理房产的顺序在前?是否可以理解为,因省高院提级执行,所以甲市法院的查封即可认作是省高院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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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株洲 咨询解答:4778条

对同价值的房产不能重复查封

2008-05-15 22:50:51 回复

高院同意立案再审,被查封的房产也不能解除查封,因为即使进入再审程序,有些案件也应当继续执行。其他案件可以中止执行,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如查封、冻结和扣押,不能解除,但不能继续拍卖、扣划。r《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高院同意立案再审,被查封的房产也不能解除查封,因为即使进入再审程序,有些案件也应当继续执行。其他案件可以中止执行,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如查封、冻结和扣押,不能解除,但不能继续拍卖、扣划。r《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可以申请香港法院对判决书的司法确认,然后在香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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