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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生育保险报销比例是什么,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吴** 安徽-淮北 社保纠纷咨询 2017.05.23 15:05:50 7207人阅读

最近公司有人想要办理生育保险,想请问张家生育保险报销比例是什么,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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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
1、顺产为270%;
2、难产为320%;
3、剖腹产为420%。
由于国家并没有对生育保险的报销比例进行统一规定,生育保险报销比例也可以每个地区都有差异,因此参保人应咨询当地社保局,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二、男方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一)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
3、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二)报销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三、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报销标准相关规定
生育保险费的报销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人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 1%的生育保险费用,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
四、具体报销规定
(一)费用计算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产假计算:
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晚育的,增加15天;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看护假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2、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3、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以上就是有关张家界生育保险报销比例是什么,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满意

2017-05-23 15:1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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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界生育保险报销比例是什么,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的问题,给您如下解答
  生育保险不是比例报销,是定额报销。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一、生育津贴
  
1、所需材料: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津贴费用。
  符合享受晚育(满二十三岁)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盖章。
  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并进行申报工作。
  
二、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利整理齐,(诊疗费4元可报销);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参保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医疗(产前检查)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住院费)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住院费用明细、住院结算清单的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序整理,(诊疗费4元可报销);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于每月1-20日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2017-05-23 15:09:50 回复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职工产假满30天后,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上与保险窗口处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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