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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农村户口在上海工作,公司不给交公积金

ask****209 上海-浦东新区 工资福利咨询 2021.04.19 18:48:41 473人阅读

外地农村户口上海工作,公司不给交公积金合法吗?为什么农村户口就可以不交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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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7447条

可以交的

2021-04-19 21:37:57 回复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目前的政策是: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上述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包括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册〉人员、劳务型公司的劳务人员)。上述单位必须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2008年7月1日起,上述单位还必须为外地农村户口在上海交公积金;上述单位可以为本市及外省市农业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判断住房公积金是否具有强制性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如果单位抱有从众心理或者侥幸心理,不遵纪守法,将付出沉重代价。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如果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目前的政策是: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上述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包括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册〉人员、劳务型公司的劳务人员)。上述单位必须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2008年7月1日起,上述单位还必须为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上述单位可以为本市及外省市农业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城镇户籍,那么是强制性的,单位如果不交,你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如果你是农村户籍人员,不是强制性的
外地农村户口在上海工作,公司可以不交住房公积金。如果交的话满足一定条件后在上海买房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

可以到各个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提取材料如下: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如有共同提取人的 需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共同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等。
(3)委托办理的:
① 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 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 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2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3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承租本市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的 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无需提供上述原因证明材料;
(2)承租本市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 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审批件(承租获本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复 且经市公积金中心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 可不提供该项材料);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无需提供前两项材料(即配租审批件和租赁合同);
(3)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用于自住 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无需提供前两项材料(即租赁合同和备案证明)。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 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 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 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 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 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 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 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 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 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 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 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按我国规定 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 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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