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力。”《婚姻法解释
(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由此可知,王东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而作为法定扶养权利人的刘岩拒绝向王东提供治疗费时,王东可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因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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