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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后多久执行

顾* 辽宁-本溪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4.19 01:59:47 1373人阅读

法院立案后多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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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107条:“人民法院执行奏效法律文书,通常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准许。”也就是说:如果执行中无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况,法院应当在6个月内执行终结;但有本院院长准许的,还能够延长。
2、执行局迟迟不执行解决办法:
(1)多和执行员沟通,看可否有中止执行的裁定、可否法院院长准许了延长执行,询问执行缓慢的原由,尽量和执行员商量解决(现在执行很难,执行员的压力也很大,尽量沟通吧)。
(2)你己也尽量寻找并向执行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准确情况,争夺早日拿到执行款。
(3)如果法院没理由拖延执行,你能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第132的限定,向上级法院反映:“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限定的时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做法而失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久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能够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有执行,也能够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2021-04-19 02:00:4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执行后多久才立案 一般在三天之内决定,如果不能立案会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强制执行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 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一般是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如果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执法厅会立案,有的生效判决在,执行庭就应当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判决生效后,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老板不赔偿的,你应及时到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时限是2年。执行申请受理后,执行法官应在10日内向对方发出执行通知,在通知中确定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如果在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限内仍然不履行的,就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了:查封并拍卖公司的财产、查询并划扣公司的银行账户款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二百一十六条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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