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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上写保全财产的法院判决书是怎么规定的

崔* 重庆-奉节县 婚姻家庭咨询 2021.04.18 13:06:21 479人阅读

离婚判决书上写保全财产的法院判决书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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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怎么写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1、…… 2、(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 申请人:××× ×年×月×日 二、财产保全申请书几份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要向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就可以了,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则每个债权人都需要分别向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因此,冯某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申请保全债务人金某的财产。虽然债务履行期限未满,但是因为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才申请财产保全,故保全费应由债务人承担。通常情况下,保全费的负担问题不在保全裁定中确定,而是在结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但是在案件已审理终结的情况下,保全费的负担问题应在保全裁定中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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