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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财产继承公证要怎么样做呢?

孙** 西藏-日喀则 遗产继承咨询 2017.05.21 16:57:37 28人阅读

最近我们才产需要公正,想问一下财产继承公证流程是什么样的呢,最近就要去了但是连步骤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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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记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记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四)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公证处应当建立分类登记制度。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第十九条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将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受理通知单应记明:申请人的姓名(名称)、申请公证的事项、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受理日期及承办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应在受理通知单回执上签名。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由专人收取公证费。
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第二十一条 公证处可以设立公证事项承办单,各环节的经办人应在承办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承办单应附卷。返  回 第六章 审 查  第二十二条 公证人员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三)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四)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第二十四条 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向被询问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
  笔录应记明:谈话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单位、证件名称及编号、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谈话内容等。
  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确实不能签名者,可由本人盖章或按手印。笔录中修改处须由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手印。
  第二十五条 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到现场作实地调查。
  第二十六条 公证人员外出调查,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名公证人员进行调查的,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他书面证据材料,应交提供材料的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公证处可以委托外地公证处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要求。受委托的公证处根据办证需要,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内容。
  受委托的公证处收到委托调查函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调查的公证处。
  第二十九条 遇到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签名。
  第三十条 对原件或其他无法入卷的证据材料,公证人员应作成复制件或复印件入卷,复制人应注明复制件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复制日期并签名。
  第三十一条 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
  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以上是财产继承公证流程

2017-05-21 17:0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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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公证流程如下:
 
首先,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其次,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017-05-21 16:59:3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想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并不是说只要当事人直接去公证处申请就可以的,还需要当事人准备好申请遗产继承公证的相关材料,然后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最终办理好遗产继承公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经过以下程序:
(一)填写《公证申请表》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二)提交证明材料:
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2、在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3、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亲属证明。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三)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所有的证明材料齐全了,你就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
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应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继承;则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申请继承的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明、银行存折等。
(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医院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如果继承人已死亡,也应出具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四)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如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社会关系证明等。
(一)被继承人的姓名(包括别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地点及时间等。
(二)遗产的种类、范围、数量等。
(三)遗产是属夫妻共有财产,或是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等。
(四)被继承人生前的亲属关系;包括被继承入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情况,以及是否有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五)法定继承人中有无已死亡的。如果有死亡的,还应查明该法定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情况。
(六)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七)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债权、债务。
(八)继承人中是否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应是书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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