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内容包括: 1.车间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辅助后勤人员等非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工资;一线直接生产人员非生产期间的工资也计入本项目,非一线生产员工提供直接生产时,其相应的工资应从本项目转入生产成本中的直接工资项目。 2.保险费:是指应由车间负担的财产保险费用。 3.技术组织措施费:是指生产工艺布局调整等原因发生的费用。 4.劳动保护费:指按照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给车间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保健饮食品(含外购矿泉水)的费用和劳动保护宣传费用。 5.折旧费:是指车间所使用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6.修理费:指生产车间所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支出。 7.租赁费:是指车间使用的从外部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按规定列支的租金。 8.物料消耗:指车间管理部门耗用的一般消耗材料,不包括固定资产修理和劳动保护用材料。 9.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10.生产用工具费:是指车间生产耗用的生产用工具费用。 1 1.试验检验费:是指车间发生的对材料、半成品、成品、仪器仪表等试验、检验费。 1 2.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是指因生产的季节性需要而必须停工,生产车间停工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 3.取暖费:是指车间管理部门所支付的取暖费,包括取暖用燃料、蒸汽、热水、炉具等支出。 14水电费:是指车间管理部门由于消耗水、电和照明用材料等而支付的非直接生产费用。 1 5.办公费:是指车间生产管理部门的通讯费用以及文具、印刷、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政府部门的宣传经费,包括学习资料、照相洗印费以及按规定开支的报刊订阅费等。 1 6.差旅费:是指按照规定报销生产车间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住宿费、助勤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贴;按规定支付职工及其家属的调转、搬家费;按规定支付患职业病的职工去外地就医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等。 1 7.运输费:是指生产应负担的厂内运输部门和厂外运输机构所提供的运输费用,包括其办公用车辆的养路费、管理费、耗用燃料及其他材料等费用。 1 8.在产品盘亏 1 9.设计制图费 20.其他制造费用:除前述1~19项所列的,零星发生的其他应由车间负担的费用。
解答如下, 一方的婚前财产的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法定的个人财产包括什么范围
答:《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以上内容。
对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再如夫妻一方获得的代表着优胜者荣誉的奖章、奖牌、奖杯、带有明显纪念意义的奖品等,因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应归获得该荣誉的夫妻一方个人特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荣誉获得者因此所获得的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如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根据婚姻当事人的财产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对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无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多少年,个人财产一直属于个人财产,而不会进行转化。当然,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AA制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注意事项 1、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2.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签名真实,就是有效的,离婚时可以按照该协议处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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