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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要求抚养子女的标准

龙** 山东-潍坊 婚姻家庭咨询 2021.04.17 11:44:04 456人阅读

离婚后女方要求抚养子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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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2021-04-17 11:45:0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要求减免抚养费的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可要求父母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相对地,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要求减少甚至免除支付抚养费用。其中,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则他可以视为已经履行了义务追索赡养费必须把所有的子女都列上吗这个问题作如下回答,因赡养费的,则可以扣减义务如:赡养父母是子女的天职,也是法定义务,已经履行义务的,另一个也应被追加为被告,父亲他们两个时:老父亲无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同时,对可能出现如父母偏心或其他情况,导致个别子女负担过重的问题,法律对此也需要加以平衡,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在赡养费案件中,父母的,所有子女均应为被告,应就赡养问题一并解决,因此应判决三人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而照顾父亲的可以就已经付出的部分对抵判决的义务,如判决每个子女每月支付老父亲200元,所有子女应当为被告例如:父亲儿子支付赡养费,父亲有三个子女,则应当追加另外两子女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赡养费问题按照立法角度来说,所有子女都应当承担,需要三名子女赡养,其中一个平日就照顾父亲,每月管吃管住还给零花钱,而另外两个则各找理由拒绝赡养,但因为他确实履行了法定义务,而照顾父亲平时已经给父亲每月300元零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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