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衣服掉色严重,商家不予不更换,消费者能够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到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组织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能够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商量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到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组织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限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定,承受民事职责: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有商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准则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够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花费违背商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议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花费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有意拖延或者无理拒却的;
(九)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有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受侵权职责。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在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在实体店里无条件退货;
2、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下:
1、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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