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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有病孩子归谁?

吴** 重庆-丰都县 婚姻家庭咨询 2021.04.17 11:16:26 478人阅读

离婚后女方有病孩子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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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作出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具体而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
(二)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好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如果未成年子女在10周岁以上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并尽可能照顾子女的要求。
(五)抚养费按对方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必要时可以委托我们专业律师代理。可以加微信详细解答。

2021-04-17 11:17:2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精神病离婚孩子归谁?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病离婚孩子归谁,孩子抚养权的最重要的一个审判标准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最终确定抚养权。针对该问题概况以下几点:第
一、在审判实践中,与精神病人离婚后,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判归配偶抚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第
二、在精神病的法定代理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的监护人代其进行抚育;第
三、如若配偶方确有不宜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形的,譬如犯罪了在服刑的人员,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的监护人代其抚育,但应当征求监护人的意见;第
四、父母双方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征求子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您好,针对您的精神病离婚孩子归谁?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病离婚孩子归谁,孩子抚养权的最重要的一个审判标准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最终确定抚养权。针对该问题概况以下几点:第
一、在审判实践中,与精神病人离婚后,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判归配偶抚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第
二、在精神病的法定代理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的监护人代其进行抚育;第
三、如若配偶方确有不宜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形的,譬如犯罪了在服刑的人员,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的监护人代其抚育,但应当征求监护人的意见;第
四、父母双方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征求子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您好,针对您的精神病离婚孩子归谁?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病离婚孩子归谁,孩子抚养权的最重要的一个审判标准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最终确定抚养权。针对该问题概况以下几点:第
一、在审判实践中,与精神病人离婚后,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判归配偶抚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第
二、在精神病的法定代理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的监护人代其进行抚育;第
三、如若配偶方确有不宜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形的,譬如犯罪了在服刑的人员,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的监护人代其抚育,但应当征求监护人的意见;第
四、父母双方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征求子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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