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2、《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所称的担保"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担保。民法意义上的担保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得到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权利上设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财产的一种权利的行为。第九条所称担保指用人单位以此名义非法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注意:除了居民的身份证以外,户口簿、护照等重要的个人证件,用人单位也不得非法扣押。
行政强制措施并非都必须由法律设定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有些人认为,原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都无效了,都不能适用了。这是一个误解。《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该条就是对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规定,采取的是一般与例外相结合的模式。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是一般规则;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权的规定是例外规则,例外规则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设定那类行政强制措施作出了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原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要符合规定,仍然是有效的,是可以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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