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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做法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买下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花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够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限定的,依照其限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导致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丧命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限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能够认定为“欺诈做法”: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2﹑销售现房时,有意掩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3﹑通常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欺骗优质工程加价的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6﹑有意掩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7﹑采取聘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2021-04-17 07:03: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