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不同的情况下,这种赔偿的责任类型是不同的,一般认为有以下三种可能。(一)侵权责任民事法律上的义务主要分为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两种,一般说来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约定义务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基础在于违反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义务,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加害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义务(即侵害他人之法定民事权益)。前者在责任之构成与法律(合同法)规定之间存在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的合意过程;后者在责任之构成与法律(侵权行为法)规定之间,不存在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的合意过程。此乃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本质区别。我国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原则上为法定义务,以约定义务为例外,亦即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经营者违反的是法定义务。所以我们认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要为侵权责任。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类型是经营者的硬件设备等不符合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直接导致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这一般是物上侵权或者产品责任。
第二种类型是经营者纯粹的,没有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经营者要谨慎管理、充分注意和及时疏导、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现场看护义务,但是却忽视了这些义务,没有尽到管理者的责任。这种因为有来自于业务上的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构成侵权行为。
第三种类型是因为经营者没有制止来自
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这种类型的案例典型的有“谢雪芬因住宿被打无人制止诉晋江万通大酒店不履行保障顾客人身安全义务损害赔偿案”。原告谢雪芬在被告晋江万通大酒店登记住宿。当晚11时许,原告在该店四楼走廊遇到四名不明身份的男子的调戏、殴打,致其人身受到伤害。在原告遭受殴打的前后达十多分钟的过程中,有数人进行围观,其中有该店的保安人员和服务人员。尽管原告大声呼救,却无人出来制止。事后四名男子扬长而去。原告被打后去晋江市医院治疗,确诊为头部外伤综合症,腹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在该案件中,被告作为经营者,对住宿该店的旅客负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为了保证住宿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被告应该有完善的管理措施,明确其保安部门的职责,并保证其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务。经营者在专门配备有保安人员的情况下,其向住宿旅客提供的服务中就包括正常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的范围应是保安人员力所能及的范围。原告在被告所辖范围内遭受他人调戏、殴打长达十多分钟,当时保安在场,处于保安力所能及的范围,被告的保安人员有义务也有条件履行其法定的保护义务,却在一旁围观。其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要求其作为的规定,有悖于其法定职责,未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致使原告合法利益遭受不应有的损害,被告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这里经营者承担的就是一种补充责任。如果经营者没有过错,尽到了应有的照顾、保护,最终没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大量的经营者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民事责任的案件均与第三人介入、经营者没有防范、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有关。
您好,合同具有相对性,您与原来酒吧老板的合同约定不能约束合同第三人的权利。
如果原先的订单是以酒吧的名义签订的且是企业法人,应当由现在酒吧承担债务,再向原来的老板追偿;如果原先的订单是以原老板本人的名义签订的,应由原老板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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