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没有旷工三天算自动离职的规定。旷工,指无正当理由,既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又不出勤的行为,属于行为。对旷工的处理,过去《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该条例已于1月15日废止。
现在,对职工旷工的处理,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所谓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一是内容合法,二是公平,三是经过全体职工讨论,制定过程由职工代表和工会参与,且经过公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累计旷工3天,不一定就离职,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认为严重的,可以开除或者辞退员工,如果开除员工,工资必须结清,如果辞退的,还可以有补偿。 员工有违法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情形,或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日起自动离职前的工龄与重新参加工作之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办 公 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和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63]内人工字第13号)文件规定:
一、自动离职的职工,在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前的工龄不予计算;自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日起的工龄,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二、在养老保险方面,因为自动离职人员工龄是从缴费之日起可以合并计算,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劳 动 部 办 公 厅
《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劳办发[1994]48号
三、《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劳 动 部 办 公 厅
《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04号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劳 动 部 办 公 厅
《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376号
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内务部
《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
[63]内人工字第13号
一、工作人员曾经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一般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个别离职时间较短,但有悔改表现的,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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