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青苗赔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成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予以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赔偿。《土地管理法》限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之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予以赔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商量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赔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赔偿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青苗赔偿费准则: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量,予以赔偿。具体赔偿准则,应根据当地事实上情况而定。对于刚才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赔偿工本费,对于成长久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赔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赔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赔偿;对于多年成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事实上价值赔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赔偿。但是我国无对征地二次青苗赔偿的有关限定。
2021-04-17 00:58: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