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因赡养费的,所有子女应当为被告。例如:父亲 儿子 b支付赡养费,有b c d三个子女,则应当追加c和d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赡养费问题。按照立法角度来说:赡养父母是子女的天职,也是法定义务,所有子女都应当承担;同时,对可能出现如父母偏心或其他情况,导致个别子女负担过重的问题,法律对此也需要加以平衡,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比如:父母溺爱小儿子,而让女儿多承担义务,这样对女儿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赡养费案件中,父母的,所有子女均应为被告,应就赡养问题一并解决,已经履行义务的,则可以扣减义务。如:老父亲无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需要bc d三名子女赡养,其中c平日就照顾父亲,每月管吃管住还给零花钱,而b和d则各找理由拒绝赡养,b和d时,c也应被追加为被告,但因为c确实履行了法定义务,因此应判决bc d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而c可以就已经付出的部分对抵判决的义务,如判决每个子女每月支付老父亲200元,而c平时已经给父亲每月300元零花钱,则c可以视为已经履行了义务。很多父母,能干活的时候不帮忙带孙子,不帮衬点,老了不能动了却要人赡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经济上的支持、供给,更重要的是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子女成年,成家另过,父母身边无人照顾,是父母精神上的最大失落,在父母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父母要求子女的赡养更多的是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安慰。“常回家看看”这首流传甚广的歌曲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父母对子女赡养的要求,准确地说,经济上的支持、供给和赡养,只能解决日常生活的部分需要,而生活上的照料和安慰,却是伴随父母终身的“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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