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保密协议可以协商解除,用人单位3个月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请求法院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区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禁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当事人双方订立了保密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份保密合同可能因为三种情形而终止: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依据法律的规定终止。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并不一定意味着要承担终身的保密义务。因为保密合同可以在法定情况出现,或因自然原因而失效。保密协议的法定终止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商业秘密”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商业秘密,不能按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保护。例如,该“商业秘密”不具有秘密性或实用性,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等。二是企业没有依法或依约向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支付奖励费或保密费。保密协议亦可一些自然情况的出现而终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四种保密协议自行终止的情况。它们是:
1、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2、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实际上没有接触到技术秘密的;
3、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提前解雇员工的;
4、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当拖欠补偿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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