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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王** 广东-肇庆 交通事故咨询 2021.04.16 14:23:28 493人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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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是什么内容我给出如下回答:
(一)出警工作流程:接警出警到达现场。有警时间,二环路内(不含二环路)5钟、二环路外10分钟无警时间,二环路内(不含二环路)15分钟、二环路外20分钟内赶到现场。
(二)现场勘查工作流程:双人勘查绘制现场图拍照现场提取痕迹物证当事人或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字访问证人拆除现场,恢复交通。
(三)责任认定工作流程:重特大交通事故、疑难案件提交责任认定委员会讨论,一般事故由办案人提出意见,事故科在科长主持下,集体讨论,并在讨论意见书上签字,宣布责任认定意见,送达责任认定书。
(四)损害赔偿调解工作流程:预约各方当事人向当事人宣布赔偿项目、标准、计算方法实行两次调解两次调解没达成协议终结,由当地区人民法院审理。
(五)处罚事故责任人工作流程:根据事故责任人违章行为及所承担的责任和损害后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罚结果向当事人公开。
(六)简易程序流程:责任明确,车辆损失3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当事双方自愿当场调解对责任人罚款处理不扣车不扣证(酒后驾驶、非司机开车、肇事逃逸等情节不适用此程序)。
(七)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经车损评估后,车辆维修地点由车辆所有人自主选择

2021-04-16 14:24:2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接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一)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二)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三)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五)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六)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七)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八)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车辆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
(九)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十)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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