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由此不难看出,工伤认定的主体为劳动者,通常认为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自然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这就是说,在法定节假日,要么安排职工休假,要么安排职工加班,支付3倍工资,没有第三种选择,即不存在补休之说。以补休取代300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行为。道理很浅显,因为法定节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在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不仅影响劳动者休息,而且会使职工错过特定意义的精神文化生活以及其他社会活动,这些都是补休无法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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