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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如何判

李** 江苏-泰州 刑事辩护咨询 2021.04.16 12:01:56 321人阅读

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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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他人身体,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行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要客观的全面的从行为人的主客观表现及这种行为的后果,在社会上造成的危害程度来认识判断。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案发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将被害人致伤,情节明显较轻,且案发后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应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附带民事赔偿,是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具有惩罚性。
刑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才能予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37条规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械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021-04-16 12:03:56 回复

对于侵害名誉权怎么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侵害名誉权如何认定
名誉是社会公众对主体的客观评价,名誉权是主体所享有的应受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那么,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如果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但并未致受害人的名誉受损,即使受害人因此而感到受辱,并蒙受极大的精神痛苦,也不能认为侵害名誉权。
在实践中采取“第三人知晓”的判断方法,即加害人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已经为第三人所知晓,才能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已经受到侵害。因此,受害人要证明加害人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必须证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
相关法律可参考: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需要有以下几个程序的认定:

一、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才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基础

二、派出所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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