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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工地上被高压电死了大概能得到多少赔偿?

ask****526 重庆 工伤纠纷咨询 2021.04.16 10:35:10 441人阅读

60岁工地上被高压电死了大概能得到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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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南岸区 咨询解答:13951条

您好,死亡赔偿包括:交通食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

2021-04-16 13:37:09 回复
地区:重庆-江北区 咨询解答:2075条

你好,具体情况?是在工地上上班的时候吗?

2021-04-16 11:55:04 回复
地区:重庆-渝北区 咨询解答:601条

您好,需要知道详细情况

2021-04-16 11:17: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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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渝中区 咨询解答:52270条

是男的还是女的

2021-04-16 10:54:23 回复
地区:重庆-江北区 咨询解答:1216条

你好,单位还是私人?

2021-04-16 10:4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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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綦江区 咨询解答:157条

你好,请问是从事工作的时候还是路过?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2021-04-16 10:38:14 回复
地区:重庆-渝中区 咨询解答:15880条

你好!发生地是在哪里呢具体最好当面沟通

2021-04-16 14:05:49 回复
查看其他2位律师回复

您好,可以聘请律师为您计算,需要十分详细的材料,才能计算准确

需要看供电局有没有过错,例如高压线是否老化,是否有树立相应的警示牌,是否对高压线路定期进行检查等。如果以上这些有没有做到的话,那么供电局要承担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高压线电死人如何赔偿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基于众多因素,双方当事人最终在再审过程中以调解结案,四申诉人(原审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一定程度的救济。但本案引发一个思考: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应如何赔偿?对此问题,全国各地有不少判例,审判结果不甚相同,甚至大相径庭。笔者认为,类似问题应把握一下几个要点:

一,必须审查是否确为高压触电及产权人有无免责情形。其区分标准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明确,即1千伏以上的为高压电,1千伏以下的为非高压电。其意义在于两类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高压触电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次产权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或证明受害人具有《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免责情形,否则不能免责。

二,必须查明损害事实是“一因一果”还是“多因一果”,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法律规定,明确责任。

三,必须查明“多因一果”诸原因力中,哪些是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或辅助因素,准确分配责任;同时,查明各原因力之间的结合方式,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各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后者各侵权人为“多因一果”侵权行为人,各自承担按份责任。

四,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在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中也可以适用过失相抵,但在此情形下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有两方面的限制:一是限制该情况下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受害人之过失仅限于重大过失,而轻过失和一般过失则不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同时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在斟酌受害人过失之程度或比重,应比加害人负过失责任之情形为轻,始合立法上加重加害人责任之本意。即在加害人负过错责任的情形,加害人有重大过失,如同样过失置换在加害人负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则斟酌受害人的过失比例时或可与一般过失同视。其二限制是,在加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不适用过失相抵,即如果加害人对损害之发生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纵使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加害人仍应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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