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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由吗

ask****812 广东-佛山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5.18 11:08:12 1227人阅读

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由吗,还是已经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范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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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佛山 咨询解答:103752条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会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及时了解案情进展,制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诉讼方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权益。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本人。

2017-05-18 11:3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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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具体是什么情况?方便说一下吗,这样才可以判断

2017-05-18 13:07:47 回复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即这类犯罪的危害不是限于特定个人和财产,对于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无法确定,也无法预料和控制。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具体行为方式多种多样。
3、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大多数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如放火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罪过形式,即有的犯罪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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