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刑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2、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1.十日内去司法局报道,缓刑接受社区矫正,由司法所进行监管,每月集中学习汇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缓刑人员需要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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