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是以对员工绩效的有效考核为基础,实现将工资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工资制度,它的理论基础就是“以绩取酬”。企业利用绩效工资对员工进行调控,以刺激员工的行为,通过对绩优者和绩劣者收人的调节,鼓励员工追求符合企业要求的行为,激发每个员工的积极性,努力实现企业目标。 它的基本特征是将雇员的薪酬收入与个人业绩挂钩。业绩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比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内涵更为宽泛,它不仅包括产品数量和质量,还包括雇员对企业其他贡献。企业支付给雇员的业绩工资虽然也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几项主要内容,但各自之间不是独立的,而是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这体现了绩效工资的综合性特征。
劳动法并没有对固定薪水和绩效薪水作出限定,劳动法对公司薪水分配事实限定按劳分配、同工同酬、薪水随经济收益和物价水平增长,最低薪水保护,公司内部采用那种薪水分配形式,隶属公司自主权。不过,公司薪水分配规则是规章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劳动法规限定,公司薪水分配规则订立应当经过员工民主讨论,制定中有工会和工人代表参与,且经过公示,内容合法。 公司按绩效考核,排除不可抗力影响,员工不能达标达到肯定次数的,隶属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款限定,公司应当对其进行训练或者调整职位。经过训练或调整职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能够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薪水解除劳动合同,但因此解除合同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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