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第一个问题:借调期间的待遇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薪资待遇、社保关系由外单位负责,需在借调协议的中予以明示。公司仅与借调人员发生借调关系,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借调人员借调期间的绩效考核工作由借调单位负责进行,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做出鉴定,对其按照企业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既然单位有绩效考核体系,这里就不多赘述。并定期向原单位反馈,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单位负责管理,借调人员须遵守借调单位的管理制度,如发生行为的借调单位有权进行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无效的可退回公司,但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借调人员,公司有权依据公司的有关制度追加处分。借调期间,如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劳动、工作纪律,致使借调单位正常工作无法开展的或者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单位同意的,三方即可终止借调关系。借调协议三方,如任何一方因非过错原因需提前终止借调关系的,可与另外两方协商,但应提前30天通知,并协商对另外两方做出适当补偿。
第二个问题:如果有这样考核分配必要需要制定岗位绩效工资二次分配实施方案,比如,全部门岗位绩效工资50%实行二次考核分配;即员工个人由院核定的绩效的50%由部门考核发放,其余50%不予考核,直接按岗位发放至个人。又比如,考核月薪总额的60%按照公司制定的项目部各岗位标准考核系数,参照员工当月出勤情况,由项目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分配;考核月薪总额的30%由项目部各部室根据参加考核的人员数量,按照“优秀:良好:称职=3:4:3”的比例,由部室全体员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产生,再根据评选结果对选出的员工按照“优秀:良好:称职=1:0.7:0.5”的系数进行分配;考核月薪总额的10%作为奖励基金,由项目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分配,主要对在上级单位的各种检查中获得好评或奖励、工作表现突出的生产、经营、管理骨干及对项目部有特殊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这些数字只是打个比方,具体你要做方案比例权重根据自己企业的具体情况分派到科学合理为止。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r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r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所在省市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rr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r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r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r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r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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