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因种种原因未完成采伐任务,依法应按有关规定在当年内到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讲明原因再办理林木采伐证
您好,关于木材采伐许可证丢了可不可以补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三十条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林木纳入当年的森林采伐限额。
第二十条因埋设、架设输电、通讯、广播等管道、线路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扩展资料: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采伐林木者依法取得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件。其内容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蓄积、树种、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时间等。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严格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保护森林资源。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和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规定进行采伐。
木材采伐指标(采伐限额)是办理木材采伐证的先决条件,没有采伐指标就无法办理采伐证。采伐指标一般是由市县级林业局控制,也有的分配到了乡镇林业站(或村),所以具体在哪里办理还的看你们当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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