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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污染损害赔偿案例

任* 湖北-宜昌 刑事辩护咨询 2021.04.13 09:00:32 443人阅读

广安市污染损害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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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能够适用《侵权职责法》的。
2、《侵权职责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组织及其医务人员有犯错的,由医疗组织承受赔偿职责。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体检、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获到其书面认可;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获到其书面认可。医务人员未尽有前款义务,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组织应当承受赔偿职责。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获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组织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准许,能够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有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组织应当承受赔偿职责。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组织有犯错:
(一)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限定;
(二)隐藏或者拒却提供与纷争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虚构、修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021-04-13 09:0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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