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你好,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能够向法院诉讼,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做法。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能够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应予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商定一方占有另一方的财产,另一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出商定时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肯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典质物,并能够典质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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