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先用国内的法律规定分析一下。 男朋友从国外回国,在国外机场答应照顾他人的七岁的男孩子,这种情形下,男朋友负有临时照顾孩子的义务(不收费也是要承担这个义务的)。一般的,这个义务至将孩子转交给国内的亲戚的时候为止。 在国内机场的时候,如果男朋友在等不来孩子亲属的时候,将情况明确告知机场的工作人员,并将孩子暂时委托机场照看,并且机场方面也同意接受的话,同样可以认为男朋友已经完成了照顾孩子的义务(在机场监控明确证明的情形下)。 关键的,孩子的丢失,是在机场方面照顾的时候,而不是在男朋友照顾的时候,因此,孩子的亲属将责任推到了男朋友身上,显然是错误的。 假如孩子的亲属怀疑男朋友是人贩子,那只能到公安局报案,走刑事侦查的途径处理,而不可能去“诉讼”,这样的“诉讼”,也不可能受理。 在没有任何的证据的情况下,孩子的亲属将男朋友打了一顿,这个事情已经构成了违法,男朋友可以去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打人者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若被殴打之后的伤势较重,达到了轻伤以上,打人者还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很难判断,需要证明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行。
对于涉嫌刑事犯罪,不会仅仅根据一句话就可以构成罪,但如果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构成罪。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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