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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受伤了不予赔偿,该怎么做?

ask****184 重庆 工伤纠纷咨询 2021.04.10 12:52:39 457人阅读

工作中受伤了不予赔偿,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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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劳动者催促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自己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1-04-10 13:09:50 回复
地区:重庆-江北区 咨询解答:1216条

如果属于工伤,建议员工在受伤后尽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这是后续事宜处理的,必要先决条件,待拿到工伤认定书并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工伤待遇,具体情况可以向律师详细咨询。

2021-04-10 17:3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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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076007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重庆-北碚区 咨询解答:10397条

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理赔即可

2021-04-10 16:24:28 回复
地区:重庆-江北区 咨询解答:2075条

你好,申请工伤认定了吗?

2021-04-10 15:29:22 回复
地区:重庆-渝北区 咨询解答:163267条

你好问题解决了嘛

2021-04-10 13:50:10 回复
地区:重庆-渝北区 咨询解答:17条

受伤是否严重,如果构成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1-04-10 15:01:50 回复
地区:重庆-江北区 咨询解答:589条

您好,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要求赔偿。

2021-04-10 14:01:39 回复
地区:重庆-渝中区 咨询解答:689条

您好,受伤情况如何呢?

2021-04-10 12:54:37 回复
地区:重庆-渝北区 咨询解答:1008条

你好,工伤认定申请了吗?

2021-04-10 12:54:36 回复
地区:重庆-渝北区 咨询解答:37718条

什么时候受伤的有没有劳动合同H

2021-04-10 12:5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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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明一审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如何处理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人民依照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受理的,可以由
第二审人民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第二审人民查明
第一审人民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
第一审人民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作出的驳回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进行审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劳动仲裁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规定 (一)受理 仲裁的受理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受理,从而引起仲裁程序开始的行为。仲裁程序始于仲裁当事人的申请,但仅有申请还不能开始仲裁程序,仲裁申请是仲裁当事人的行为,仲裁申请要引起仲裁程序,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那么仲裁程序就不可能发生。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受理,仲裁程序才真正开始。申请是受理的前提,受理是申请的结果。仲裁程序的开始,是申请与受理二者的结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一经受理,便产生了以下法律后果: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取得了当事人资格,各自依法享有本法规定的仲裁中的权利并承担仲裁中的义务。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取得了对这一案件的仲裁权,仲裁程序从此开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当事人发生仲裁法律关系。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利也有义务依照本法规定的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对这一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提讼或向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或其他仲裁委员会也不得受理当事人的或者仲裁申请。 (3)仲裁时效中断。根据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计算。 (二)审查和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本法没有明确受理条件,但根据相关条文和参考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负责审理法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双方争议的事项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内容,不是劳动争议,则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2.是否属于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申请人自己的劳动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另一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只有申请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而申请仲裁,才是合格的申请人。 4.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明确被申请人是谁,也就是说与谁发生劳动争议。 5.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仲裁请求是申请人想通过仲裁程序达到的目的,也就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保护自己权利的具体内容。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当事人之间纠纷形成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请求的依据和理由及适用的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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