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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廉租房申请条件2017年的相关新政策有哪些?

张** 安徽-安庆 房屋租赁咨询 2017.05.12 14:42:34 1442人阅读

我老家是福建的,家里要拆迁,听说可以申请廉租房过渡,请问福建廉租房申请条件2017年的最新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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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想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有
福建廉租房申请条件2017年最新出台的是:
  申请福建省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2.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2017-05-12 14:4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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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关注的问题福建廉租房申请条件2017年的相关政策有: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100元(含1100元),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福建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017-05-12 14:4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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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租房的最新政策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2020-12-26 01:04:40 回复

解答如下, 2、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10,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连续缴纳半年以上;
6、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满足什么条件,主要内容如下;7:
1、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4、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5;8

政策
一、基本原则
  廉租房政策以市区低收入家庭无房户为补助对象,按照“适当增量、严格审核、先租后补、阳光操作”的原则,认真抓好廉租住房新增货币补贴户审核及已有补贴户复核工作的各个环节,真正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政策
二、工作内容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分本年度新增补贴户审核与以往年度补贴户复核两项内容,两类补贴户申请与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政策
三、申请资格
  首次申请或申请复核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取得市区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线16560元以下;
  
(三)家庭成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均无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商品房、自建房和营业房等私有房产,且均未转让过自有房产;
  
(四)在市区内租赁住房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性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而无房居住的,经市民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也可列入申请范围。
  政策
四、补贴发放审批程序
  
(一)报名申请
  申请人须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到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以下统称受理机关),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审批表》、《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规定要求填写后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3、结婚(离婚)证及复印件;
  
4、租赁房屋房产证复印件。
  
(二)受理及初审
  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调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其予以补正。现场调查完成后,受理机关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初审后准予受理的申请人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受理机关组织人员在5日内完成核实。不符合资格的,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复审
  符合资格的,受理机关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自收到居委会送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并张榜公布复审后准予受理的申请人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组织人员在5日内完成核实。经复审不符合资格的退回申请材料,符合资格的签署复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五)集中审核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会同市民政局、公安局进行集中审核。市公安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情况是否符合资格提出审核意见;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资格提出审核意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资格提出审核意见,并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综合审核认定。
  
(六)排序公示
  综合审核后符合资格的,按新增家庭与复核家庭两类分别排序。排序原则上按婚龄长短,离婚家庭按离婚时间计算婚龄,婚龄相同的,在市区落户时间长者优先。排序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对申请人资格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符合资格的其他人员顺延。
  公示期期满后,补贴对象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持申报材料原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领取《廉租住房补贴资格证》,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补贴发放
  货币补贴款通过银行转入申请家庭填报的市建设银行账户。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状况的不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每户400元/月、低收入家庭每户300元/月。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公共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政府债券中安排。
  政策
五、监督管理
  
(一)本意见中的家庭为核心家庭,专指由夫妻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子女婚后因无住房等原因户口未能分立、继续与父母同一个户口簿的家庭,也可以核心家庭的名义申请。
  
(二)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由市民政局负责,具体认定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后实施或直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保障年度内,保障对象更换承租的廉租住房的,应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交验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
  
2、享受补贴期间家庭收入超出低收入限定范围的;
  
3、提供的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证明、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等证件、资料不真实的;
  
4、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期间另外购置私有住房的;
  
5、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6、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8、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
  
(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会同民政、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对廉租住房保障居住情况、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一次,申请人和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积极配合。
  
(六)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通知当事人,停发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对弄虚作假或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租房补贴的,取消其申请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并视情节轻重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个人的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单位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本次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规定的行为均可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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