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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

蒋** 上海-青浦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1.04.04 18:35:20 436人阅读

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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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叫诉前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保全证据。
二、证据保全条件
㈠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㈡必须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由人民依职权主动开始。
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应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在没有诉讼参加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人民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在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书。
三、证据保全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
②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名称、所在地等;
③该证据能证明的案件事实。
如果当事人在前需要保全证据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这是公证机关的一项业务。
四、怎样申请证据保全
1、证据保全的三个条件
证据保全的条件有以下几个:
第一,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
第二,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第三,就时间而言,在需要进行保全的时刻,待保全的证据还未到可将该证据提交到的时刻或当事人无法将该证据提交。
2、申请证据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即该证据能够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
3、证据保全的程序和方法
证据保全实施须遵守一定的程序。
提出证据申请的一般是诉讼参加人。有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这里的“也可以”是指诉讼参加人提出保全申请案件又需要证据保全者。一般而言,诉讼参加人申请保全为主,依职权保全为辅。
4、证据保全的申请期限及担保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证据保全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人民依据职权决定开始。根据《证据规定》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021-04-04 18:36:20 回复

您好,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
㈠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㈡必须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由人民依职权主动开始。
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应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在没有诉讼参加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人民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在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书。
二、证据保全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
②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名称、所在地等;
③该证据能证明的案件事实。
如果当事人在前需要保全证据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这是公证机关的一项业务。
三、证据保全法条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申请证据保全,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一,当事人向人民申请证据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也就是说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加以保护的证据有可能对本案的实际处理结果产生影响。

二,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于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才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是指一些易腐烂、变质的鲜活物品、受污染的环境、受药害的农作物青苗等等。这些证据如果不及时取样、对损害程度进行勘验、鉴定,难以对损害后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在这一类诉讼中,证据保全显得非常重要。“以后难于取得”的证据是指时过境迁,原来的认证物证可能存在,如果不及时取证,以后难于取得。

三,当事人向人民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这就要求法官在引导当事人在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时,如有证据保全的请求就应一并提出,以便接受申请的综合考虑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四,必须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由人民依职权主动开始。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应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在没有诉讼参加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人民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在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
②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名称、所在地等;
③该证据能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当事人在前需要保全证据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这是公证机关的一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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