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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临时工,做了一个月了,想辞职

ask****546 广东-深圳 劳动争议咨询 2017.05.04 21:41:23 4311人阅读

我是临时工,做了一个月了,想辞职劳务派遣公司不给辞职,说要做2个月。找厂里的主管,主管又要我找劳务派遣公司,这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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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深圳 咨询解答:5352条

你的劳动关系在派遣公司,你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17-05-04 21:4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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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目前没有临时工的说法,只要员工和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那么员工就是属于单位的员工,员工辞职是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如果需要提前离职也需要和单位协商一致之后离职。员工不得私自提前离开。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0-12-26 00:3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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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如果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工单位;如果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可依据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员工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工单位。到期后,用工单位必须给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并按正常工资结算工资,另外,律师建议:为了保留证据,员工可通过快递的方式,将辞职申请书寄给用工单位,或者,拿一份辞职申请书到当地劳动局备案,如果到期后,用工单位依然不肯放人,辞职者可拿着相关证据到劳动局,提出仲裁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据此恶意克扣工资待遇或不协助办理离职手续,建议您先到劳动局去投诉,不成,属于劳动争议的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2018-12-09 14:44:58 回复

试用期提前3天,试用期满提前30天。
自劳动法实施,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享有平等的权利。在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事实的情形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试用期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满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法定过错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对于临时工辞职包括哪些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临时工辞职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法律意见】
应当结算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2)向人社局劳动监察进行举报投诉。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的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依法申请仲裁、提讼。《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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