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程序
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者或其授权代理人提出申请报告——关于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书面答复(管委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局)——报送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外资企业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关于章程、可行性报告、董事会名单的批复(管委会)——领取企业代码(技术监督局)——领取批准证书(管委会)——领取营业执照(工商局)
二、申报材料
1、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程序需要设立企业提供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3、外资企业章程(原件,一式二份);
4、外资企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名单(原件,一式二份);
5、外国投资者的工商登记证明文件(中英文,复印件,一式四份)、资信证明文件(中英文,复印件,一式二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中英文,复印件,一式二份);
6、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一式二份);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报送其签订的合同副本)
备注
1、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应为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并出具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及财税部门的确认意见;
2、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需报送该项目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
3、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需提供设备清单及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特殊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
三、工作时限
审核: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审批规定等审批内容的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需修改或补充材料的,发出审核意见通知书;
转报:限制项目和限额以上项目,经审核符合审批规定,向上级审批部门上报,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批准:经审核,符合审批规定的项目,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报告、章程及有关附件的审批;
颁发批准证书:企业在取得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企业代码赋码,批准证书的颁发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规定,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合营企业的设立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当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且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情况下,可由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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