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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的医疗保险信息有哪些特点?

刘** 安徽-合肥 社保纠纷咨询 2017.04.30 14:32:43 138人阅读

你好,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和完善,并且取得了许多成绩,由于自己对于医疗保险制度还处于学习中,想要了解一下关于我国的医疗保险信息有哪些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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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形式为实物补偿。参保人员只有患病或受伤后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尽管医疗保险是通过支付费用,补偿参保人员的经济损失,但参保人员最终获得的是医疗服务,而非现金。
  
2、医疗保险待遇补偿方式为非定额补偿。参保人员患病后就医机会均等,不受其经济和社会地位影响。但由于病情不同,每个患者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额并不相等。因此,医疗保险对每个患者一般依据伤病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金额,不采用定额补偿。
  
3、疾病风险具有较强的不可避免性、随机性和不可预知性。在人的一生中,疾病是不可避免的。人们很难对疾病的发生时间、类型、严重程度进行准确判断;因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群体,无论患病与否,必须一律参加医疗保险,以有效分担不可预期的疾病风险,提高全社会的医疗保障能力。
  
4、医疗保险必须处理好医、患、保、药等各方面的关系。患病时每个人的实际医疗费用无法事先确定,支出多少不仅取决于伤病的实际情况,也取决于所采用的医疗处置手段和医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由于在医疗服务消费中,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处于相对垄断地位,难以完全通过市场手段,由患者选择医疗服务的内容和数量,来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因此,医疗保险的支出管理需要对医药服务提供者以及医药服务的项目和内容进行管理,以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效率。

2017-04-30 14:3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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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我国的医疗保险信息特点,可以参阅下段文字:
医疗保险是为了防御疾病或伤害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制度,它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基金,当被保险的人患病或伤害时去医疗机构就诊支出费用时,由保险机构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
保险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参加保险带有强制性手段,不论男女老幼,一律参加,这样可以更加有效地提高全社会的保障能力。
老年人的医疗费用普遍高于年轻人,因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是平均分担,而是下一代人往往承担上一代人的部分费用。
医疗费用补偿数额,与病情严重程度和治疗手段消耗有密切的关系,但也存在医生诱导消费、病人过高要求和医病保险管理机构约束限制的矛盾,这就需要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
由于疾病风险往往带有群体性和社会性,而且许多疾病是可以预防的,例如疫苗接种、健康宣传教育、克服不良的卫生习惯和不科学的生活方式,就可以降低发病率和提高健康水平,而且还可以降低医疗费用,只投医疗保险就不够,加强社会性预防投资就显得十分重要。

2017-04-30 14:35:43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罪的特征有哪些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医务工作进行严格管理,以保障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行为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医疗事故,不仅侵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而且侵害了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在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人。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护理或体检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因此,构成本罪在行为方面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其 一,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前者如手术中错配药物、错误输血等,后者如值班医生擅离职守。 其 二,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严重损害,是指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阻碍等情形。当然,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上述特定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成立本罪,否则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此种责任。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医务人员。所谓医务人员,一般是指经过医药院校教育或各级医疗机构培训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认或者经过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具体而言,医务人员包括在国有、集体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如果行为人在医疗护理过程中故意造成就诊人死亡或故意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根据性质和情节成立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

基本特点 :
1、专款专用。子女教育要设立专门的账户,就像个人养老金账户用在退休规划;住房公积金账户用在购房规划,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专款专用。
2、没有时间弹性。子女到了一定的年龄就要上学(如7岁左右上小学,18岁左右上大学),不能因为没有足够的学费而延期。
3、没有费用弹性。各阶段的基本学费相对固定,这些费用对每一个学生都是相同的。
4、持续周期长,总费用庞大。子女从小到大将近20年的持续教育支出,总金额可能比购房支出还多。
5、阶段性高支出。比如大学教育,平均每个孩子每年2万,4年就是8万元;出国留学费用,总价15万元以上。这些费用支付周期短,支付费用高都需要有提前的财务准备。
6、额外费用差距大,必须准备充足。子女的资质不同,整个教育过程中的相关花费差距很大,所以宁可多准备不能少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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