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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

187****5188 广东-深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4.29 18:50:33 1127人阅读

2016年08月,某公司法人A以为公司发展筹措资金为名,哄骗该公司非工商具名股东(签了入股协议,交了投资款)B用其自家的的产权证向银行贷款250万元。贷款前书面承诺:由公司还本付息。还强令其他股东做担保。事实上,这笔钱根本没有入公司账户,而是用于给自己儿子、儿媳买房和给情人买车。还有一部分以个人名义炒房。后来,因为没钱付房子的二期款,又退了一部分房款,退回的钱用于个人做其他生意。 至今,已有三个月拖欠贷款利息,B多次上门讨要,也请了律师,但A态度极其蛮横,非打即骂,而且扬言:银行到期就会收B的房子,跟我一毛钱关系没有,气焰十分嚣张。目前,该公司只剩A一人,其余十位股东均已不与其为伍。已经事实上解散。 我们认为A的行为是典型的诈骗。(A曾因盗窃罪入狱服刑)请律师界的高手给个权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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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7-08-13 14:17:55 回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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