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很可能会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就发生违约行为,那就需要提前约定好违约金额和违约责任,那么违约金额到底该如何约定呢?要知道违约金额过高或者过低都是不适当的,所以该如何约定呢?
一、参照合同标的
合同中的标的物不同,违约金的设定标准就会有所不同。如果合同的标的属于特种物的,违约金标准可以采取较高的标准;如果合同的标的属于种类物的,违约金标准可以采取较低的标准;如果合同标的属于具有精神意义的物,则可对违约金的标准更开放一些。
二、以本金为限予以调整
对于各类经济合同在何种场合应当如何偿付违约金这点问题,实际上有着一定的规范的。虽然违约一方有责任给未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但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一般都不能够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所以违约金可以根据此标准进行调整。
三、参照违约方的过错程度
由于违约金调整的幅度体现着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强度,对于不同的过错应当体现不同程度的惩罚,才能更加具有针对性,因此在具体判断违约责任的时候,应当考查合同双方在违约中存在的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当违约方恶意违约的情况下,未违约的一方可以适当得要求较高标准的违约金,保持对恶意违约方的惩罚,如果当违约方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违约时应当着重体现补偿性,减少惩罚性。
四、参照未违约一方的实际损失
违约金的最低限度为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的损失来设定。对于一般的合同,应该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对于其他合同类型的处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基础上,借鉴民间借贷中四倍的最高额限定标准予以调整。对于违约行为自履行义务开始之日发生并处于连续状态的,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应当以标的数额为基数。对于部分违约的情况,违约金应当以未履行部分的标的额为基数。
房屋中介一般是促成交易之后,一方违约的,违约方直接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即可。若中介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可按照约定。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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