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殊自首是自首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是对“特别自首”的对称。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对一切犯罪共同适用的自首。主要特点是:
(1)由刑法总则规定。
(2)对于一切犯罪均适用。各国刑事立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多是一般自首。中国刑法规定的自首,是一般自首。
二者有下列区别:
一、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二、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
三、立法导向不同。刑法总则所设立的一般自首,是针对所有犯罪和适用于所有犯罪人的,而特别自首制度,是针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实施从罪的犯罪人自首。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设置体系不同;
二、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效力范围不同;
三、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适用对象不同;
四、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成立条件不同;
五、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处罚原则不同;
六、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立法导向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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