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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平区如下:
(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及住院费等,根据受害人就诊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发票、住院费发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亦无法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中山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中山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雇请护工的,按照实际支出的护工劳务报酬计算。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计算,现行标准为50元/天。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1、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60453
4.20元,二级伤残:544080.78元,
三级伤残:48362
7.36元,四级伤残:42317
3.94元,
五级伤残:362720.52元,六级伤残:30226
7.10元,
七级伤残:24181
3.68元,八级伤残:181360.26元,
九级伤残: 12090
6.84元,十级伤残: 6045
3.42元。
2、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21085
6.80元,二级伤残:18977
1.12元,
三级伤残:16868
5.44元,四级伤残:14759
9.76元,
五级伤残:12651
4.08元,六级伤残:10542
8.40元,
七级伤残: 8434
2.72元,八级伤残: 6325
7.04元,
九级伤残:4217
1.36元,十级伤残:2108
5.68元。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死亡赔偿金
1、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022
6.71元/年×20年=60453
4.20元;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54
2.84元/年×20年=21085
6.80元;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丧葬费:按上一年度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及双方过错酌情判决。
(十三)住宿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现行标准为150元/天。
(十四)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
2017-04-22 09:27: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