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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是哪些?

袁** 四川-成都 遗产继承咨询 2017.04.20 14:51:49 1142人阅读

我爷爷生前立有遗嘱,死后财产由我父亲继承,但我姑姑不赞同,表示遗嘱无效,请问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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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基于立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是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本人认为应当是双方法律行为,因为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明示表示反对,即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2017-04-20 14:5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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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需要有被继承人立有有效的遗嘱、被继承人死亡、遗嘱继承人表示接受等。只要你爷爷的遗嘱合法有效,你姑姑无权干涉。

2017-04-20 14:54: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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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我国《继承法》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人民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据其情节进行民事制裁,比如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可见,继承人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
何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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