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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了,母亲还在,父亲留下的钱谁继承?

ask****895 辽宁-铁岭 遗产继承咨询 2021.03.25 10:31:44 1402人阅读

父亲去世了,母亲还在,父亲留下的钱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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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沈阳 咨询解答:14949条

你好,父亲的钱有一半属于母亲的,另一半作为遗产由母亲和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

2021-03-25 10:3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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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4004539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辽宁-沈阳 咨询解答:51484条

没有指定遗嘱,那就走法定继承

2021-03-27 19:53:47 回复
地区:重庆-江北区 咨询解答:1065条

第一顺位继承人 父母 配偶 子女

2021-03-25 12:43:4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顺序继承人:该女子的丈夫、该女子的母亲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
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
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1、母亲去世,其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只要其去世之时,父亲与其尚为合法夫妻,双方并未于母亲去世之前办理离婚手续,父亲的再婚发生于母亲去世之后
父亲就有权成为母亲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参与母亲遗产的法定程序分割。
2、父亲再婚之后,只要其依法与再婚配偶办理结婚登记,其与再婚配偶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父亲如果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其去世之后,其再婚合法配偶有权以父亲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的身份,参与父亲遗产的法定程序分割。
3、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其去世之后,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被继承人的父母(如果尚在世)、被继承人的配偶、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予以分割。
4、遗产分配原则:适当照顾生活困难与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多分。有扶养条件和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丧偶的儿媳或丧偶的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的身份参与遗产分割。继承人之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分给其遗产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12条、13条、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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