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份合作协议》而登记设立的长沙县跳马镇欧雅居厨具厂,系由长沙县工商局登记设立并监督管理,双方合同履行地为长沙县,且原、被告双方均非长沙户口,长沙市雨花区亦不是被告住所地,故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即长沙县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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